发布者:张海芳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1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张海芳律师作为原告马某某、许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代表客户赢得了诉讼。本案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张海芳律师在房地产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某、许某某与被告舟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购买了位于舟山市xx区xx街道的xx不动产。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客户关怀协议》,约定被告在交房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客户关怀金。然而,尽管原告已全额付清购房款且房屋已实际交付,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客户关怀金的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关怀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其合法性。
诉讼过程:
张海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客户关怀协议》、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原告已满足客户关怀金的支付条件。针对被告关于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张律师指出,原告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已完成,交房手续已办理,因此客户关怀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海芳律师的主张,判决如下:
1.被告A公司应向原告马某某、许某某支付客户关怀金180,000元,并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的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应得的客户关怀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体现了张海芳律师在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张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张海芳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同行树立了良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