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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作者:罗诗豪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次举报


  1、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2、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实践中要是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话,则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处理事故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罗诗豪律师,男,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有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8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