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诗豪律师
罗诗豪律师
广东-江门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罗诗豪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2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起,卢X、高*、刘X三人合伙购买倒水泥的搅拌机、卷扬机等机械设备,在荷塘XX及周边村镇合伙承接倒水泥的劳务,平时一般由卢X负责联系承接工程,高*负责操作机械,刘X负责召集施工人员。在实际施工中,施工人员的人工费按倒水泥的包数计酬,由参与施工的人员平均分配,如使用三人合伙购买机械设备的,承建方需另行支付200元左右的使用费和搬运费,如全天施工的,由房东支付午餐费30元,只施工半天的,则不需支付午餐费。

涉案房屋为陈X、李X所有。2019年,陈X、李X因房屋需要改建为二层楼房,将建设工程发包给陈X*,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包工不包料,单价为480元/平方。

陈X*承包工程后,根据施工需要,将倒水泥工序发包给卢*、高*、刘*。双方口头约定由卢*、高*、刘*提供倒水泥的机械设备和召集施工人员,按倒水泥所使用的包数计酬,平面10元/包,柱子17元/包,机械设备使用费另行计算。之后,卢*、高*、刘*召集了包括胡X一在内的十多人进行倒水泥

2019年11月22日上午没有施工。下午3点,胡X一在建筑工地倒水泥时,从二楼坠落受伤,被送至江门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重型颅脑外伤;2.失血性休克;3.呼吸衰竭;4.左侧气胸;5.创伤性湿肺;6.左乳突骨折;7.双侧筛窦骨折;8.左侧1-12肋骨多发骨折;9.肾挫伤10.腰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11.颈椎间盘突出症;12.全身多处组织挫伤。同时,医院还对胡X一进行酒精浓度测定,胡X一酒精浓度为214.9mg/dl,属于醉酒状态。胡X一于2020年1月19日办理出院,出院时,康复评定:ADL评分0分,提示日常生活完全依赖。改良Ashworth痉挛评定:上肢0级,右侧下肢0级。同日转入荷塘XX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8日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尚可,偶有自言自语,言语欠清,记忆力、定向力、计算力下降,眼球活动暂不能配合,无躁狂,体查部分合作,神志欠清,双瞳孔等圆等大,直径约XXX,对光反射欠灵敏,双侧额纹、鼻唇沟对称,伸舌居中,软腭提升对称,咽反射灵敏,心、肺,腹听诊及体查未见明显异常。躯干及四肢运动控制差,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指鼻试验、跟膝胫试验、轮替试验未能配合,病理征未引出。胡X一出院后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11点死亡。原告陈述称胡X一死亡后,家属将其遗体运回老家安葬,没有进行死因鉴定。胡X一因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86839.97元。

事故发生后,陈X、李X赔偿了5000元给胡X一,陈X*赔偿了5000元给胡X一,*赔偿了5000元给胡X一,高*赔偿了5000元给胡X一,刘*赔偿了8000元给胡X一。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胡**损失260573.76元;二、驳回赵*、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54.24元,减半收取3727.12元,由赵XX、胡XX负担3352.55元,陈XX负担374.57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该案中死者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醉酒施工从高处摔落导致自身死亡对该事故的发生要承担主要的责任。陈X*作为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负有监督义务,承担本次是事故的次要责任。本律师代理房屋业主的无须承担责任。


罗诗豪律师,男,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有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8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