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凯律师
张志凯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佛山专职律师
18576540052

服务地区:广东

咨询我
00:00-23:59

周某、黄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志凯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991人看过 举报

2021-05-31

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原审被告):周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凯,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某,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清丰县。

  原审被告: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邵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荔湾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黄某提交的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黄某于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与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中国XX荔湾分公司确认其为黄某的用工单位。周某为中国XX荔湾分公司的员工。根据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显示,邵某为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员工。

  根据邵某出具的工资清单显示,邵某2017年5月的业务发展奖为42424.2元,应扣除个税额为9997.63元。上述业务发展奖扣减税额后数额为32426.57元,该发展奖即为黄某主张之佛山和记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开卡项目奖金。邵某于2017年6月1日将上述奖金32426.57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周某。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项目奖金如何分配、黄某是否涉案项目实际揽装人。

  关于涉案奖金的分配规则问题,各方对涉案奖金数额32426.57元并无异议,有争议的为分配规则。周某上诉主张涉案奖金应由团队享有,并非属于个人,黄某主张涉案奖金属于个人。双方对奖金的分配规则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奖金如何发放,应由发放主体中国XX荔湾分公司予以确定。中国XX荔湾分公司在一审的答辩状中称“开卡项目的揽装人为邵某和万志雄,并非周某,与周某无关。因此按照中国XX荔湾分公司的积分奖励制度,该项目的提成奖励应当属于邵某和万志雄”,根据中国XX荔湾分公司的主张,可以确认涉案奖金的分配规则为奖金属于开卡项目的揽装人,并非为揽装团队。

  关于黄某是否为实际揽装人的问题,首先,中国XX荔湾分公司答辩时称揽装人为邵某和万志雄的主张并不成立。邵某在本案一审庭审中称,其在收到传票前,不知道涉案项目的情况,即邵某并非是为本案的揽装人。根据各方陈述,可以确认在系统中登记揽装人为万志雄,仅仅是将积分转移至万志雄名下,万志雄也并非涉案项目的实际揽装人。其次,关于黄某是否为实际揽装人的问题,周某在上诉提出根据微信记录不能证实黄某为揽装人,且在二审亦提交了新的证据,经审核双方在本案中提交的微信记录,仅根据黄某在一审提交的微信记录,尚不足以证实其为实际揽装人,但根据客户单位佛山市和记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授权书》载明“授权黄某全权代为办理和开通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手机卡业务、服务及事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实黄某为涉案项目的揽装人。

  另,周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谁揽装奖金归谁,是中国电信的内部规则”“揽装是团队的项目,我已经在公司获得考核业绩,项目是余远辉介绍的,余远辉付出很多,故把款项全部给余远辉。”根据周某上述陈述,涉案项目奖金应由揽装人取得。周某在二审中主张涉案项目是团队共同完成,服务内容包括商务洽谈、开通受理、资费审批、客服维护等,奖金不应由黄某独自享有,周某该主张与其一审主张相矛盾,且其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也不予以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周某主张黄某存在严重违规问题,不应享有涉案项目奖金,但中国XX荔湾分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均未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周某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黄某虽在与余远辉的微信聊天过程中表示“杨柳、和记的结算搞不下,就不要给我了”,但中国XX荔湾分公司、邮电公司广州分公司已经将涉案项目的奖金发放下来,不符合黄某放弃涉案项目奖金的前提,而黄某在与余远辉聊天过程中表示“和记的别算到我头上就是”并非明确表示放弃其应得的奖金,周某主张黄某已经放弃涉案项目奖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在一审确认奖金发放给揽装人,一审判决作为团队负责人和奖金分配者的周某向黄某返还涉案项目奖金32426.57元,并从黄某主张之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志凯律师,18576540052。律所合伙人,具备医学、法学双背景教育经历,现为中国平安佛山分公司合作律师库成员、佛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
1440620********87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