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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发布者:凌珍权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80人看过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两者区别在于:无效婚姻为自始当无效,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是法律赋予了撤销权,而不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婚姻效力,且需经诉讼程序撤销婚姻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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