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很多人会问,我和配偶已经分居满两年,实在过不下去了,符合了法院起诉离婚的条件,实际上去到法院却不判准予离婚,究竟为什么,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分居满两年起诉离婚的理论和离婚律师在实际诉讼中的一些经验。
从理论上来说,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对于分居满两年的前提条件并没有真正的理解。首先,夫妻分居的前提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双方经常吵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感情不和,然后再分居,有些夫妻因为工作问题而分居两地不属于这个范畴。其次,分居满两年要有连续性,中间不能有中断,如果是断断续续的分居,一般法院是不会采纳的。最后,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已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在实践中,要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理由起诉离婚,在实际操作中成功几率也不高,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是感情破裂,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不容易提供,特别是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举证困难,最后法院也不支持。
那么,要怎么样提供证据才能达到条件,我们看看专业的离婚律师的建议,证明分居满两年提供的证据一般有如下几种: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