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198x年xx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x路xx栋x单元x层xx号。
被告:xx,男,197x年xx月1x日出生,汉族,鞍钢xx厂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x路xx栋x单元x层x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200x年5月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贵院在(200x)鞍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珍惜已建立家庭、双方互相理解,勤于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铁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