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三十而已》已经大结局了……
笔者的7月是较为忙碌的一月,没能跟上追剧大军的步伐,只能偶尔刷刷微博,只言片语的了解着三个女人的恋爱、婚姻进展,然后安慰自己你已经看过了,多么的阿Q……
最近有关钟晓芹的剧情是这样的:与陈屿复婚后,得了一笔156万元的版权费(著作权),干了两件大事:
一是去上海浦东世纪汇广场大肆挥霍一番,买了一堆的东西,包括一个3万多的按摩椅,目的是为了缓解老公陈屿的肩颈疼痛。(笔者在看这个片段的时候,发现这一块的取景不就是笔者每天上下班必经的商场吗?瞬间感觉平行空间重叠了几秒有没有!)
二是花了不到一百万的钱给婆婆买了房子,目的是为了给老公减负,让婆婆不用担心房租(不到一百万的具体数额究竟是多少,编剧没说,笔者也没法知道!)……
针对钟晓芹给婆婆买房的行为,广大的追剧朋友们持两种观点:
一、 应该。为了老公以后能够少点负担,让自己的小家能够越过越好,在经济宽裕的时候,拉一拉老公的家庭,这无可厚非。
二、 不应该。要买也是给自己妈妈买,都说女儿是家里的小棉袄,这名为“钟晓芹”的小棉袄咋就穿到别人身上去了?亲妈们表示很受伤……
2020年7月22日,浦东北蔡某居委邀请笔者为社区居民就房产继承专门做了一场法律讲座,既然《三十而已》中钟晓芹给婆婆买房的行为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给钟晓芹们分析分析,并给出另外一个选择:
将房产登记在老公陈屿一人名下!!!
为啥?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晓芹的156万元版权费是复婚后所得,也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的的,且属于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收益,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做了规定,也就是说,钟晓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不与陈屿商量,但凡事就怕万一,万一陈屿不同意钟晓芹给婆婆买房的行为呢?这不是给家庭添堵吗?
当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剧情中,陈屿也就抱怨了一句,“你怎么不告诉我呀”,然后感动的接受了……
再次,钟晓芹的这种选择不利于三个家庭长期的和谐稳定。亲妈有意见但被小棉袄安抚住了暂且不表,婆婆现下是高兴了,但从剧情中从未出现的婆婆身影来看,“升米恩,斗米仇”的谚语还是值得钟晓芹复习一下的!
最后,笔者提出的“将房产登记在老公陈屿一人名下”是从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共同出发的。主要考虑:
1、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买房后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却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有的现金转化成了不动产,按照中国的现实,这其实属于一种家庭投资行为。
2、将房产登记在老公陈屿一人名下,婆婆应该也很开心,在自己的儿子名下,在老一辈的观念里,估计与在自己名下没什么区别。
3、如果婆婆继续经营民宿但还有顾虑的,完全可以从充分保障婆婆经营权和居住权(如有)的角度出发,考虑签订租赁合同及居住权合同。内容由双方自己合意即可,毕竟,在民事法律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
4、将房产登记在老公陈屿一人名下,亲妈应该也不会抱怨,毕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最后一定要分割,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大原则也是一人一半。
5、《民法典》继承编,建议钟晓芹学习一下。剧情中,陈屿有弟弟,是否还有姥爷姥姥不得而知。如果有,且房产登记在钟晓芹婆婆名下,则婆婆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配偶,父母,子女。我估计钟晓芹的婆婆是没有在身前订立遗嘱的法律意识的,那么,万一婆婆百年后,法定继承的均等分割原则不可避免,这意味着什么,钟晓芹们可以思考一下……
生活不是电视剧,我们每一个决定,在时间的推演中,在某一个时间截点,因契机发生,必然会导向不同的结果。笔者只愿每一位读者,在生活的选择中,都能深思熟虑的考量,抉择出不让自己反悔的决定。当然,即使抉择出现偏差,也还是有很多的救济途径——比如,法律!
前文的选择,只是笔者根据多年办案经验结合法律分析出的另一个选择,它并无绝对正确之意!抉择的不同取决于作选择的人,而成人的世界真的是很复杂的。笔者建议的选择,最终是否会被钟晓芹们采纳,那是以后的事了,现在,笔者惟愿大家观剧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