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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扇耳光、撞墙、自刎……丈夫以自残要挟妻子算家暴吗?

发布者:全丽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07人看过





案件简介



2017年,李某与张某经同事介绍相识,年长三岁的张某斯文俊秀,研究生学历,IT工程师,这些优秀的外在条件让李某很是满意,于是双方开始发展。

好景不长,李某渐渐发觉张某在性格上存在很大缺陷,不仅性格孤僻,还不懂得保护女性。

有一次在外就餐时李某遭遇骚扰,隔壁桌青年要求李某陪酒,张某不仅没能挺身而出,反倒是跟着劝李某喝一口,最终还是在其他人的制止下这场闹剧才结束。

李某事后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但对方不断卖惨称自己生活不幸,她第一次心软了。没想到有一就有二,此后李某曾多次向张某提出分手,都被他以各种理由挡了回来,这手还是没分成。

闹得最严重的一次,张某甚至以自杀威胁。

2018年1月10日晚,李某突然收到张某发来的微信:“今生不能与你在一起,那就来世做夫妻吧!”跟这句话一起出现的还有一张他拧开煤气的照片。


见此情形,李某惊慌失措地赶往张某的住处。“我只想见你最后一面。”张某这句话让李某乱了阵脚,害怕对方来真的,李某只好答应与他成婚。

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

刚刚结婚,尚在蜜月期的两人因蜜月旅行就发生了争议。

最开始李某选定了巴黎作为蜜月旅行目的地,被张某否定了,最后在她的坚持下,张某勉强同意了新马泰五日游。

李某要跟团旅游,被对方以花费过高为由否了;落地后,张某要找便宜的住处,接连跑十多次选定了一个民宿旅店落脚;又累又饿的李某想去饭店吃饭,被对方以吃盒饭就行了为由否了……

旅行期间,张某多次以铺张浪费为由阻止李某花销,即使李某花费的是自己的钱。

两人一旦发生争吵,张某又是下跪又是扇耳光,甚至还在商场里以头撞柱,这样的局面让李某很是无奈,所有的计划都只能被迫终止。

2018年7月,李某产生了结束这段婚姻的念头。也恰巧在这个时候,她发现了自己已有身孕,背着张某去做人流时,却因体质问题被医生劝阻。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得已放弃了离婚的念头。

本以为孩子的出现能让张某有所收敛,没想到在女儿出生后,张某还是会以头撞墙、自扇耳光等行为胁迫李某妥协让步,甚至变本加厉到跳楼、拿菜刀自杀。

一想到女儿将会在张某自杀、自残的阴影下成长,李某就感到害怕,这让她下定了要和对方离婚的决心。




离婚争议




2022年1月,李某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诉前调解期间,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家事法庭发出给予双方30天离婚冷静期的通知。

期间,张某发短信威胁无果,又发微信视频扬言要自杀。李某立即报警,被民警制止时的张某却淡定地表示:“别当真,我就是吓唬吓唬她。”

离婚冷静期满后,李某再次提出诉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家庭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依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张某虽然对李某不存在身体侵害行为,但其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李某,达到了精神上控制对方的目的,也属于是家庭暴力范畴。基于双方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证实该婚姻关系确无维系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判决女儿跟随李某生活。




法官说法



 精神控制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吗?

属于。家庭暴力通常体现在殴打、捆绑、恐吓和谩骂上,该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虽然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自残、自杀等行为属于家暴,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频繁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以达到对配偶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另一方必然生活于惊恐当中,实质上就属于家庭暴力的恐吓范畴。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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