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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作者:程志浩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5次举报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最高裁判指引、法语峰言


程志浩,现执业于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各类案件,多年来,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焦作
  • 执业单位: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820********0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