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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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朋友借款不还,帮助原告追回借款,并由被告支付利息20余万元

发布者:高静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2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冉X,男、汉族,居民#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男,汉族、居民佳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冉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7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8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20182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2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 2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月息两分计算2017224日,被告归还原告本息共计70000元。201733日,被告因无力偿还借款,向原告出具140000元借条1张约定月息两分计算。出具此借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于2021317日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承诺于20216月全部还完。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王X未作答辩。

原告冉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其提交的借条、历史明细清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账户明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224日,原告冉X向案外人李XX账户汇入款项180000元。201449日,被告王X与案外人杨X登记结婚。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由李XX分三次累计向杨X账户汇入款项 249000元,分别为201469149000元、2014824250000 2016218,被告以担保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 按月息贰分计算、20172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7000020173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其借条1张,该借条今借到......140000元…按月息贰分计算..20182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该借条内与201733日借条一致。201855日,被告分三次累计向原告支付款项299XXXX201921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20000元其后,被告又数次向原告支付小款项。202131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张,该借条载....今借到..140000(大写壹拾肆万元)计息按贰分计明。ss(月息).....两年利息<基数(140000)>未付 按月息计算支付.20216月全部归还完壹拾肆万元,所有利息一概不”,李XX在该借条的在场人处签字,被告未再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关于共同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李XX作为本案证人出庭作证,其证实由其向杨X账户汇入款项 249000元其中 180000 元系原告出借、69000元系其出借,当庭明确 180000元与其无关,当庭保证不就 180000 元向王X、杨X主张权利并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故从便利诉讼的角度考虑,可不予追加其为本案共同原告。

关于借贷关系。本案中,一是原告将180000元交付李XX后李XX将此款汇入杨X账户,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借款交付二是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支付款项,尽管其在2016218日借条中系以担保人身份,但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该借条出具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后续出具借条的行为、多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等内容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借贷合意。是故,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等因素,足以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借款,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本金认定。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一是被告于2016218 日以担保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金额为200000 元,结合原告诉请和庭审查明,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80000;二是借条中其余20000元,应视为双方对前期利息算:三是对于原告与李XX就 180000 元的利息约定,不宜,案中认定,也不宜作为本案借款本金。关手利息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货案件适风律着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8201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1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仍应依法核算每次还款是否超过应付利息,即精确计算每一次归还款项是否超过了当期的应付利息,并对超过部分即时抵扣本金。本案中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应按如下规则计算尚欠本金及利息(详见附表):一是根据每次还款时间计算当期应付利息,二是计算每次还款扣息扣本情况,三是确定不再扣本金的起始时间点与未付利息起算时间点。如附表所示,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每次还款项先抵扣按年利率 24%计算的应付利息,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用于抵扣本金,自该次还款时点后,计息本金发生变动必须说明的是,一是自2016218日起,借款本金为180000 元、未付利息20000;二是双方于201733日结算时确定借款金额为 140000 ,故自该日起,借款本金为 140000三是原告当庭明确被告于 201921日以现金方式向拉元;支付 20000 元,因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后又数次向告支付小额款项的具体情况及性质,本院无法查明,故不在本案中处理

经依法抵扣后,仅2017224日存在抵扣本金的情况其后本金依双方于 201733日结算时金额 140000 元。截北20192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40000元、未付利息14468.36 元。故原告可从201922日以年利率 24%主张利息至2020819日,自2020820日起,按利率保护准计算。现原告主张从2018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为便于计算,本院依法进行调整。

被告王X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冉X借款 140000 ;由被告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支付原告客广总制14468.36 ;

2、由被告正成在本判决生效后 10日内文付原公典广强片1022日超以140000元为基数按车利率2A%计算至200819日的利息:

由被告王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离广险从20820日起以 14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同业新供心20212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西(.5.4%)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冉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由被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米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撒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发中清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眼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机定


高静律师,现执业于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案件的胜诉点,实现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垫江县
  • 执业单位: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