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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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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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危险驾驶罪案

发布者:白雪松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28岁,......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雪松、王鹏飞,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8)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白雪松、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8日0时11分许,被告人周*酒后驾驶陕A87X**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周*血醇浓度为157.0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周*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唯其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二到四个月。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已出具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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