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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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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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634页刑事判决书案的律师办案札记

发布者:张公典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最近,笔者的朋友圈被一篇名为“法院一审判决书634页,律师哭晕:看完这本书上诉期是不是过了?”的文章刷屏了。


有幸的是,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之一,我的手头刚好就有一本,或许,在未来的几年内,很难再看到这么厚重的判决“书”了。


宣判时书记员推着车子来发判决书,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在为法官心疼的同时,索性也写一写作为辩护人背后的办案故事。


一、接受委托


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一审,本案的确付出了很大的精力。


本案第一被告被刑拘是在2018年年初的时候,我的当事人是在5月初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配合调查,随后被刑拘。


印象很深刻的是,当时家属经朋友介绍找到我的时候是五一劳动节的前一天,节前办理了委托手续,节后上班第一天前往巴南区看守所见到了当事人。


第一次的会见比较顺利,虽然当事人涉嫌的骗取贷款罪的案情相对复杂,但值得庆幸的是,我的当事人参与程度不是很深,当时我们还都很乐观地认为,本案37天内还是有较大的希望争取取保候审。


事情在接手案件20天左右时开始出现了变化。涉案的重庆展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普通员工开始陆续接受调查,本案“涉黑”的消息也开始流传。


这个时候,我感受到了些许的压力,既有来自案件本身复杂化的因素,也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对律师代理案件提出更高要求的原因。我开始担心本案最终的走向。


不出意外,公安机关没有同意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了。


赶在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意见,建议不予批捕,但遗憾的是,该意见没有采纳。坦诚的说,当事人被批捕后的那段时间,家属给我的压力是很大的,家属是当事人的父亲,也是一位通情达理的人,他理解律师的工作,但也在为儿子失去自由的生活揪心着。


那段时间,不夸张的讲,家属迅速以肉眼可见的速度消瘦了下来。作为其朋友推荐的律师,我也为自己虽尽力但未能成功取保而遗憾和无奈。


二、案情出现了变化


但被批捕还不是最糟糕的,案件审查起诉后,我第一时间拿到了案卷材料,光盘里拷贝了多达102本案卷材料,而起诉意见书中醒目的写着,我的当事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骗取贷款罪!


拿到起诉意见书,会见当事人时,我已明显感觉到,基于本案社会影响之大,外界关注之强烈,当事人似乎都觉得摘掉“涉黑”的帽子机会渺茫。

正如家属所说,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了。


三、如何摘掉“黑帽子”


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我提出,辩护方向必须改变:““黑帽子”不应扣在我的当事人头上!如何破除公安机关对我当事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为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重点。


为此,基于辩护人的职责,我做了以下工作:


1.在103本案卷材料中,将其他“涉黑”同案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归纳,并与我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进行表格式对比,得出我当事人的行为与他人性质迥异,不应等同认定为“涉黑”的意见;


2.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案例,提出构成本罪所伴随的其他犯罪行为中并不包括骗取贷款罪,骗贷行为与“涉黑”行为是完全独立的两类行为,而不应认定为系“经济特征”的行为;


3.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公司统一组织为在押人员上账”属于“涉黑”的组织和经济特征提出异议,并提供且申请调取家属自行上账的证据以佐证我的当事人并非“涉黑”成员。


同时,就被指控的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我提出了该行为与骗贷行为系想象竞合,不应认定二罪的法律意见。


此外,就骗取贷款罪的量刑问题上,我提出因现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何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虽涉案金额为1.9亿余元,但对本罪仍不应适用3-7年的量刑标准,而应在3年以下予以量刑。


在先后递交了数份书面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理性、平和的进行沟通后,公诉机关最终对该意见予以了认可,在起诉时只认定我的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一罪。


更让人欣慰的是,公诉机关对我当事人认定了自首和从犯,量刑建议为1-2年有期徒刑。


四、缓刑不是唾手可得的


至此,“涉黑”的罪名成功破除,最大的困难克服了。


下一步,是如何争取缓刑了。


我相信,承办法官拿到本案后,恐怕要倒吸一口凉气。30余名被告人,200余本证据卷(比之律师阅卷时多了100余本补充侦查卷),工作量的巨大可想而知。


还记得第一次到承办法官办公室递交手续时,一眼望过去,桌子上、沙发上、茶几上、地上、塑料筐里,都是本案的案卷材料。看着只顾埋头看卷的法官,我还是“不识相”地开始“兜售”希望考虑缓刑的辩护意见。


庭前数次向法官“灌输”希望缓刑的意见后,本案开始了预期5天的开庭审理。经过4天早九点到晚九点的紧凑开庭,大家疲惫不堪地结束了庭审。


坦率的说,开庭的时候,我的当事人不是核心指控人物,我也没有在庭上发表冗长的长篇大论,而是只提要点,庭后提交书面的详细辩护意见。


庭后,辩护工作并未结束,我又多次通过电话和当面沟通,充分做好当事人、家属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工作,将我方诉求完整的反映给法官。


最后,12月20日下午,在法官宣读了近两个小时的判决书后,我听到了对我当事人判处缓刑的决定。


当事人当庭释放,至此,一切尘埃落定。


收到判决书后,经仔细研究,我突然发现,本案仅有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另有三名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我的当事人是其中唯一一个自刑拘即一直羁押在看守所中的,换言之,这份自由可谓来之不易。


截止宣判当日,当事人已关押了7个月了,为了争取缓刑,家属已预缴10万元罚金,判一缓一的结果或许有旁观者会觉得不值,但自由是无价的,当事人能够重获自由,我由衷为他感到高兴。


五、对判决书心服口服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书不仅仅是“厚重”,其中的说理部分也极为充分,几乎对辩护人们提出的所有辩护意见均一一进行了回应。


而且,在影响如此之大的案件中,承办法官做出了对部分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对部分被告人做出了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认定,对部分被告人做出了不构成共同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指控的其他犯罪的认定,对部分被告人做出了量刑建议以下判刑的认定。


应该说,本案的判决是有理有据、令人心服口服的,作为“扫黑除恶”以来,网易、新华网、中新网、今日头条等门户网站均有专门报道的重庆市第二起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本案的承办法官坚守了法律的良知和底线,做出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六、最后的感悟:


就我本人而言,本案的辩护效果是很好的,但我写下这篇文章,不是为了炫耀什么,更多的是一种纪念。


实际上,我一直认为,律师每一起成功案例,除却律师个人的努力外,更多的是公检法机关的成全。


没有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视,就不可能有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得以采纳”的成就感。没有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办案,就不可能有律师手上用以宣传的成功案例。没有司法机关尽职尽责地去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不可能有律师赖以生存的法治土壤。


法律共同体的相互理解与尊重,不是虚妄,而是每一位法律人共同努力的结果。


最后,真诚地向为本案付出了不尽艰辛的公安干警、检察机关和承办法官以及为维持法庭纪律而出动的百余名法警致以崇高的敬意!


                                                                                      2018年12月24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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