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与房屋中介签订《房屋委托代理出租合同》。该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委托房屋中介代理出租,房屋中介支付甲租金。
后,网贷公司、甲、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公司签订《房租转让居间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将房租收益权转让给网贷公司的投资人(受让人),房屋中介按时支付房租至存管账户,如房屋中介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回购收益权,如居间服务公司代甲回购,有权向甲追偿。甲、受让人与网贷公司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将生息资产(租金)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
上述合同签订后,房屋中介违约,未按时支付租金。守约方要求甲履行回购收益权的义务,被其拒绝。居间服务公司代甲收购了收益权,收购后依据合同约定向甲追偿,被其拒绝。居间服务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甲支付回购款等。
北京仲裁委认为,本案合同相关格式条款加重了甲的责任,但居间服务公司未尽合理提示和告知义务,格式条款无效。仲裁庭驳回居间服务公司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
金融产品中,回购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设计模式。在格式合同中,如约定了一方的回购义务,应将相关条款加粗、加颜色,就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尽合理提示和告知义务,否则,格式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