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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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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郭莎萍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12月8日,被告王某带其女王小某李某某陈某某签订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小某将其持有的90%中的25%转让给陈某某,作价是25万元股份是25%。同天,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段某某作出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聘任李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同日,2015年12月8日,李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王小某作了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协议,明确了陈某某出资20万元的事实。签订以上三份协议之后,2015年9月27日,原告陈某某王某转账6万元。向王某指定的收款人黄某转账4万。2016年的1月5日,向李某某转账5万。2016年1月8日向李某某转账10630元。最后一笔是2016年1月13日向王某转账5000元。后面因为股权转让未实际履行,因此原告与两被告进行对账,对账之后,将陈某某转的165630元及原告应当在其他项目的利润34370元进行结算,结算之后形成了2016年6月7日的借条。借条载明已经支付77280元,并承诺最迟不超过2016年9月30号之前归还,借款人是王某,担保人是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二被告人拒不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律师观点:本案中,因被告王某至今未办理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后被告王某就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及原告与被告王某合作的其他项目应分得的盈利款,转为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条中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负有按时返还借款的义务。现被告王某逾期付款,已违约,故诉请要求其支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被告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原告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20000元;

二、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因追款产生的交通费、餐费计4771元;

四、被告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元、保全费1310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费1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某、昆明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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