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018年12月8日16时30分,民警在西双版纳机场将欲乘坐航班前往江苏的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并从其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42.20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32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二百四十二点二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