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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发布者:郭莎萍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毒品犯罪 |29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01812月81630分,民警在西双版纳机场将欲乘坐航班前往江苏的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并从其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42.20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初犯。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2月8日起至2032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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