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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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土地纠纷 |3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美因与被上诉人陈X仁,第三人王X妹、XX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琼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被上诉人陈X仁根据房宅定居批准书请求排除妨害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原XX县XX乡人民政府于1991年给陈X仁颁发了涉案的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同意安排陈X仁家在XX乡中心小学坡南面定居,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明确了具体的四至范围及面积。上诉人王X美持有的房宅定居批准书(16号)记载土地与陈X仁的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记载土地相邻。王X美主张占用到涉案土地是经村委会同意并调换的,但王X美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为其占用涉案土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陈X仁持有的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是原XX县XX乡人民政府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陈X仁以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请求排除妨害,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排除王X美对陈X仁涉案《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宅基地的妨害,并无不当。王X美上诉称陈X仁并非城坡村委会村民,陈X仁取得房宅定居批准书(17号)违法。因土地颁证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王X美可向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处理,或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此外,王X美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但王X美并未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X美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王X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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