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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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案件的一审辩护词(判决结果在亲办案例板块有呈现)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1次举报

**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阅卷及庭审调查,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11. (1)之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适用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5.(1)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依法可以对赵**适用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赵**积极退赃退赔,并已经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14.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故依法可以对赵**适用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赵**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缺乏判实刑的必要性。

根据在卷证据显示:涉案正版、全新手机均来源于苹果官网订单,均为苹果官网根据订单通过EMS发货,且苹果公司均开具署名赵**的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结合赵**对上游具体犯罪不知情的主观意识,赵**掩饰、隐瞒赃物的主观恶意应当和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嫌疑人在马路边、半夜凌晨交易赃物的主观恶意存在区别,赵**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赵**家庭条件困难,父亲身有残疾,且家中尚有幼女待养,赵**作为家中唯一的男性劳动力,需要尽照顾家庭的责任,对其判处实刑,可能会对一个家庭的生存产生影响,故辩护人恳请审判长给予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合以上情节,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辩护人建议在赵**退赃后,对赵**在3年以下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

 

 

                                      辩护人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李强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优秀党员律师,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部执行委员,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