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小燕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3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经自由恋爱,于2018年腊月二十日订亲,2018年腊月二十八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生儿子C,现随原告生活。举行仪式后,被告B与原告A一直争吵不断。2020年农历十二月十一日,被告B又与原告A吵架,表示不再回家,并对儿子C不管不顾,双方分居至今。原告A与被告未领取结婚证,且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共计支付给被告彩礼301700元,此彩礼的支出给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均被被告拒绝。
因此原告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1700元及利息;2.非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被告B的父母共同辩称:原告A陈述与被告B自由恋爱、订婚时间、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子女出生时间以及分居时间均属实。原告陈述其他不属实,不同意返还彩礼,原告仅支付彩礼206000元,未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困难,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A与被告B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给付彩礼及接受彩礼的主体,按照当地一般习俗,是一方父母送彩礼,也是另一方父母代收彩礼,故原告A、A的父亲M将被告B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M、A家庭情况,原告M因疾病致其家庭贫困,现有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证明、扶贫办出具的M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采信。原告A因与被告B订婚,花去彩礼299200元,致使二原告家庭更加贫困,现原告M、A请求被告B、被告B父母共同返还订婚彩礼,结合本案实际,考虑给付的彩礼数额及来源,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不足两年期间的花费,以及生育一个儿子等有关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B、被告B父母共同返还彩礼款40%为宜,即119680元(299200元×40%)。原告M、A关于给付三被告彩礼301700元的主张,超出实际,其超出部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非婚生之子C,现随原告A生活,由原告A抚养为宜,被告B应承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其抚养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2660元/年计算,由双方各承担6330元/年(折合527.5元/月),子女抚养费自2021年9月1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B有探视儿子C的权利,原告A有协助的义务。关于原告M、A主张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M、A请求被告B、被告B父母共同返还彩礼款11968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A请求抚养儿子C,并由被告B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被告B父母共同返还原告M、A彩礼款11968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非婚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每月给付原告A子女抚养费527.5元,每月给付一次,于每月的月底前付清。子女抚养费自2021年9月1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探视儿子C的权利,原告A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