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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江泽统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8日 121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蔡某1、卢某诉被告蔡某2、第三人蔡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1、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统、被告蔡某2、第三人蔡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1、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蔡某2向原告蔡某1、卢某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二、被告蔡某2每周一至周五照顾原告蔡某1、卢某。三、被告蔡某2向原告蔡某1、卢某支付医药费22,711元。四、被告蔡某2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蔡某1、卢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有二个女儿,大女儿蔡某2于1968年7月9日出生,二女儿蔡某3于1971年12月4日出生。大女儿蔡某2结婚后与其丈夫蔡某4在原告蔡某1、卢某的房屋里居住生活。原告蔡某1、卢某现在年龄均超过75周岁,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大女儿蔡某2自二原告年满六十周岁后就没有给付赡养费,也无给二原告生活帮助和照顾。2020年1月28日,原告蔡某1因皮肤病在慈云医院住院14天;2020年3月11日,原告蔡某1又因摔伤在慈云医院住院27天。在此期间,二女儿蔡某3独自照顾原告蔡某120天后疲劳过度晕厥,导致蔡某3在慈云医院住院22天。2020年5月11日,原告蔡某1因皮肤裂伤在慈云医院住院9天;原告卢某因肺部感染和心脏病,于2021年7月2日至14日和2021年8月2日至10日在揭阳市揭东区中心卫生院住院。在此期间,二女儿蔡某3对原告卢某有经常性的探望和照顾,但是大女儿蔡某2却从来没有探望和照顾二原告,也没有给予二原告生活和经济上的帮助。二女儿蔡某3远嫁梅州,其丈夫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需要经常卧床休养,二女儿蔡某3生有一儿一女,其女儿蔡某5即将上大学,其儿子蔡某6是一级重度残疾人,需要全天性的护理。二女儿蔡某3在自身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照顾二原告仍然经常往返揭阳和梅州两地,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蔡某2作为二原告的大女儿,负有赡养二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蔡某2的经济条件宽裕,却一直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未照顾二原告的生活起居也未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同时,原告卢某还曾帮被告蔡某2照顾其三个孩子,但被告蔡某2却不念亲情,对二原告不管不顾。原告蔡某1、卢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办案过程

被告蔡某2辩称:被告蔡某2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被告蔡某2的家庭生活艰难。被告蔡某2没有读书没有技能,被告蔡某2的四个子女都刚成家并且都有房贷要还,被告蔡某2现在帮忙子女带四个孙子,被告蔡某2平常靠子女给的生活费过日子,被告蔡某2现在XX镇XX村租房居住。被告蔡某2愿意赡养父母,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给父母每人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被告蔡某2愿意照顾父母,但是被告现在要帮忙带孙子,没有时间照顾父母;被告蔡某2认为支付父母的医疗费22,711元是合理的,但是被告今年娶儿媳妇,被告欠了家私店货款和其他债务。被告蔡某2的大儿子现在云南做手机配件生意,被告的大儿子的孩子读书每年费用约3万元,经济负担重;被告蔡某2的二儿子在做汽车保险,二儿媳妇在销售汽车,被告的二儿子现在住在揭阳市东山的二手房里,被告的二儿子在揭阳市揭东区刚按揭买了新房,经济负担重;被告蔡某2的女儿已出嫁,被告的女儿大学毕业后在广西工作,去年刚生孩子,被告的女儿现在家照顾孩子;被告蔡某2的小儿子今年刚结婚,被告的小儿子大学毕业后工作不稳定,现在在工厂打工,被告的小儿子在广州租房居住。被告蔡某2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但是被告蔡某2是一个女人,被告只能够在家打理家务,被告现在的年龄也没法外出打工挣钱。被告的父母生病后,被告蔡某2有叫丈夫去医院看望和照顾老人。被告蔡某2年轻时在外打工,被告家庭所有的收入都是父亲在管理,被告蔡某2没有存款。被告蔡某2认为赡养父母是应该的,但是如果父母生活能够自理,就不该麻烦子女;如果父母生病,被告认为应该给予照顾,被告蔡某2现在家庭的情况无法经常照顾父母。

第三人蔡某3述称:第三人蔡某3结婚后家庭生活困难,但蔡某3每次回揭阳都有带一些吃的东西给父母,帮父母买药好后才回梅州。父母生病打电话给蔡某2,蔡某2不接听电话,后来父母是找亲戚送到医院的。蔡某3独自一人24小时照顾父母,坚持了20天后,蔡某3因为身体透支晕倒住院。蔡某3认为赡养父母是应该的,蔡某3没有时间回来看望父母时,就会托人拿钱给父母。蔡某3的丈夫是司机,每月收入约3,000元,蔡某3每月的房租就要2,500元;蔡某3的女儿现在读大学一年级,靠申请国家资助交学费;蔡某3的儿子是重度残疾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蔡某3需要在家照顾儿子,无法外出打工。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1、卢某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蔡某2,于1968年7月9日出生,现在家理家务和照顾孙子;次女蔡某3,于1971年12月4日出生,现在家理家务和照顾瘫痪的儿子。原告蔡某1(80周岁)、卢某(78周岁)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二原告除了国家给予的老年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约100元)和村委会发放的耕地补偿金(每年约640元)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自2020年1月开始原告蔡某1、卢某多次生病住院,在二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蔡某2没有到医院探望和照顾父母,也没有为父母支付医疗费;在二原告的日常生活中,被告蔡某2很少关心和照顾父母,也很少向父母支付赡养费。本案第三人蔡某3作为二原告的次女,虽然家庭处境非常困难,但仍尽心尽力关心照料父母,蔡某3已经尽到了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2021年9月27日,原告蔡某1、卢某向本院起诉被告蔡某2要求支付赡养费。

另查明,2020年原告蔡某1在揭阳市慈云医院住院三次,住院医疗费合计42,122元,国家医保报销后原告蔡某1负担合计约16,000元;2021年原告卢某在揭阳市揭东区中心卫生院住院二次,住院医疗费合计13,082元,国家医保报销后原告卢某负担合计3,300元。

再查明,原告蔡某1、卢某的户籍所在地月城镇西湖村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农村范围。

以上事实,有二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口簿、第三人的身份证、原告蔡某1在揭阳市慈云医院住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及医疗费清单、原告卢某在揭阳市揭东区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资料及医疗费清单、原告卢某二次住院的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除了赡养费问题外还涉及女儿对父母的照顾问题,故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赡养纠纷。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蔡某2作为原告蔡某1、卢某的长女,有赡养二原告的法定义务,但被告蔡某2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蔡某2的行为违法悖理,现原告蔡某1、卢某请求被告蔡某2支付赡养费,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为原告蔡某1、卢某的户籍所在地月城镇西湖村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20,属于农村范围,因此原告蔡某1、卢某的赡养费标准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7,132元/年,故被告蔡某2应向原告蔡某1、卢某每人每月支付的赡养费为17,132元/年÷12个月÷2人=714元,原告蔡某1、卢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某2向二原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调整为二原告的赡养费每人每月714元。原告蔡某1、卢某要求被告蔡某2每周一至周五照顾二原告,根据二原告的身体状况和二个女儿的家庭情况,本院调整为被告蔡某2每周一至周四负责照顾二原告。原告蔡某1、卢某要求被告蔡某2向二原告支付医疗费22,711元,因为二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已经由国家医保报销,故被告蔡某2只需承担二原告自费的医疗费的一半即可,即(16,000+3,300)元÷2人=9,6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2自2021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蔡某1、卢某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8,568元,直至二原告过世为止。

二、被告蔡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每周一至周四负责照顾原告蔡某1、卢某。

三、被告蔡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蔡某1、卢某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住院自费的医疗费合共9,650元。

四、驳回原告蔡某1、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泽统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系本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当年通过司法考试,自在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来,严格遵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揭阳
  • 执业单位: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52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