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8年征地拆迁开始以来,一部分拆迁户的日子变得滋润起来,而另一部分则过的水深火热,
作为征地拆迁律师,在拆迁领域多年,经常听到各地人民反映“补偿不合理”的问题,但是大多数都是口头说说,并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甚至于盲目听从信访,十几二十年的信访路程,到头来也没有给到一个合理的补偿,毕竟信访机关不是一个实权机关,在行政案件中,实权机构是什么?“法院”,只有法院才有裁判权。
征地拆迁中,拆迁方经常出一些怪招,违法拆迁乱象频发,这是被拆迁人无法获得合理补偿、越拆越穷的根源,今天律在这里提醒大家,下面8种拆迁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被拆迁人,看到了一定更要注意,该维权的维权,该上诉的上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以此可知,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不合法现象非常常见,被拆迁人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有效维权。
经常会看到有被拆迁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拆迁只是下了口头通知,没有任何书面文件,补偿标准也是口头承诺的,这合法吗?
这里要告诉大家,如果说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公告职责,比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中没有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等一系列法定公告步骤。那么征收行为通常是违法的。在无拆迁公告、无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拆迁方就补偿安置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沟通,甚至直接要求腾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有公告即意味着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其后才可能涉及到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权利的行使。因此,被拆迁人必须牢固树立“看公告”的意识,比如及时的将公告完整拍照记录下来,必要时提供给专业律师,这对于判断此次征收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实现被拆迁人提升补偿的诉求而言十分重要。
拆迁过程中对于房地产评估公司,拆迁户拥有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所以无论如何拆迁方都没有权利私自指派评估机构。
房屋评估是对拆迁户的房屋价值进行计算,然后根据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如果连最基本的评估环节都没有,怎么能保证给出的补偿和房屋实际价值一致呢?房屋评估的时间也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后,然而实际中很多拆迁方还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就开始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之后时隔很久才会作出征收决定,那么此时的评估价格和当初评估时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这都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仅有货币补偿这一种补偿方式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政策调控,会地域性的存在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中某一种补偿方式的可能,通常需要对响应政策的被拆迁人进行额外的奖励性补偿,而不能直接硬性规定被征收人必须以某种方式接受补偿。
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拆迁方提出先拆迁后巨额补偿,甚至额外的搬迁奖励,做出一些诱人的口头承诺,拆迁户不能轻信。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拆的攻势下,选择了妥协签字,签署了一份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须知,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利用类似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部分严重的逼迁软暴力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说断水断电跟拆迁方有关,那被拆迁人就可以按照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合法方法应对。从断水断电这个违法点进行诉讼维权,这是争取谈判主动权的一个强有力的依据。
很多情况下,为了能够达到强拆房屋的目的,拆迁方会将被拆迁户从家中强制拖出,并限制人身自由,让被拆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屋被拆掉,这些非法拘禁被拆迁户及其家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房屋的进行强制拆除,依法不应当发生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而对于正常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来说,明显是不能直接构成需要被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行拆除的“紧急情况”的。因而,半夜强拆是涉嫌违法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态,周六也不得强制执行,即周末也算法定节假日。
以上8点希望被拆迁人要牢记,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相信法律,如果你不信法,那么如何让法律来保护你!再有,法律是条文,是规定,并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机关信口开河说的话,必要时请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详细情况问清楚,再作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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