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杜某某、戴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王超律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涛,被告戴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黄山市某某山庄内外装修施工合同》;2、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8893.73元;3.三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50万元,赔偿合同履行金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就黄山市某某装修工程签订了《黄山市某某山庄内外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刘某某负责某某别墅楼内外装修施工工程。合同履约金为50万元,如果涉案项目流产,被告应在项目流产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告赔偿合同履约金的30%和前期样板工程的所有材料和人工工资。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履约保证金50万元转给被告,并于2016年10月底开始进场施工。2016年12月中旬,原告将样板房装修完成,并经被告口头验收,但被告并没有支付任何工程款。当原告准备再继续进行施工时,却被被告某某公司告知其不准入场施工。原告经多方了解,知晓被告杜某某、戴某某已经与被告某某公司解除了施工合同,导致原告也无法继续施工。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后一直要求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以及要求被告偿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不仅一直未与原告结算,且一直占用原告的履约保证金未予返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杜某某与戴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做出承诺书,承认收到刘某某因某某项目支付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承诺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2017年12月20日,以上三被告与原告对之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决算,并签订了工程决算协定书,认可某某度假工程施工单位为刘某某,且工程决算造价为128893.73元。在此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工程款与履约保证金,但均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杜某某签订某某山庄内外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解除,导致其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实现合同目的,现刘某某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杜某某、戴某某辩称该合同无效,但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具备无效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刘某某已经施工的工程款,杜某某、戴某某应予支付,杜某某收取的合同履约金应当予以返还。某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刘某某承担责任。合同履约金系杜某某、戴某某收取,某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也未收取合同履约金,故某某公司对返还合同履约金不承担责任,刘某某主张某某公司共同偿还合同履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杜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柯某某账户转账的10万元,刘某某认为是支付50万元合同履约金的利息,但与杜某某、戴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的承诺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该10万元应认定为是返还刘某某的合同履约金。刘某某诉请按合同履约金的30%赔偿损失15万元,但未对损失赔偿额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杜某某、戴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的承诺,本院酌情认定杜某某、戴某某应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赔偿刘某某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某某山庄内外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杜某某、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程款108893.73元,被告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欠付杜某某、戴某某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杜某某、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合同履约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8元,由杜某某、戴某某负担9800元,刘某某负担1588元;保全费4314.5元,由杜某某、戴某某负担3520元,刘某某负担794.5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