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福建某公司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物资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月对账结算,次月支付上月材料款的70%,再次月支付材料款的25%,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合同履行完毕后,中铁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福建公司将该公司诉执法院,要求其支付500万的货款,230余万元的利息。
在本案中可以注意到的是高额利息的存在,原告福建公司以其为中小企业,声称中铁某公司为大型国企,要求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200余万元的利息。针对原告福建公司强硬的要求中铁公司支付高额利息的诉讼请求,我方律师从根本上搜集证据否定了其为中小企业的观点,也否定了中铁公司虽为国企但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大型企业。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根据双方对账结算的时间点将所有应付合同款的利息起算点推迟至最后一笔应付货款的时间。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仅以LPR为标准支持了原告20余万的利息,为被告中铁公司挽回了200万元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