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飞律师

  • 执业资质:1510320**********

  • 执业机构: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

发布者:陈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713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夫妻二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申请离婚,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申领离婚证;二是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三是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也通过法律去规范。本条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婚姻双方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双方改变离婚意愿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离婚,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