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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结束后没有发释放证明怎么处理

发布者:章法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472人看过

拘役是我国刑罚中的其中一种主刑,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罪行很轻的,拘役的期限正常是不超过六个月。拘役结束后执行机关应发放释放证明。那么,拘役结束后没有发释放证明怎么处理?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拘役结束后没有发释放证明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

  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以上就是关于拘役结束后没有发释放证明怎么处理,以及拘役的执行机关的内容。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到拘役期满公安机关没有发给释放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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