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基本都拥有了信用卡,随之产生的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诈骗来为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危,信用卡诈骗我国刑法也会做出相关的处罚规定。下面章法律师会为大家带来关于信用卡诈骗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卡诈骗罪轻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等等。
3、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4、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的话也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本律师本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经济学、财经等多专业知识,寻找案件突破口,辩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就是章法律师为大家带来信用卡诈骗罪轻量刑标准的全部内容。信用卡诈骗要达到一定标准法院才会进行审判以及量刑。如果您还有什么地方有疑惑或者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章法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型律师。从业十五年以来累计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拥有极强的司法实践与解决争议能力,欢迎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