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面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却百般逃避责任,拒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我们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广州花都法院近日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男子毕某20年前抛下一双儿女离家,留下妻子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如今儿女都已长大成人,他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则要求他补偿这些年来独自抚育子女的费用支出。那么问题来了,现在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孩子妈妈还能够追索孩子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吗?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处理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时间:
据《南方法治报》报道,广州市花都区的毕某与妻子朱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年内共同生育一儿一女。日前,毕某以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毕某补偿子女成长等各项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毕某在儿子出生后便与朱某分居,独自离家,子女跟随朱某生活,家庭各项费用均由朱某负担。诉讼中,两人的女儿表示,其记忆里从无父亲的陪伴,从未体会过父爱,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儿子则表示其对父亲毕某如陌生人一般,父亲回来的次数寥寥可数,也从未收到过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从小是被母亲、姐姐拉扯长大。
法院认为, 毕某自其儿子出生后不久便离家,常年生活在外。朱某多年来独自抚育两个子女,付出了巨大艰辛,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多,而毕某不但未尽丈夫的责任,而且未尽父亲的责任。现朱某主张毕某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毕某补偿朱某15万元。
养儿育女,是为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毕某,在一双儿女尚在襁褓之中的时候,就抛妻弃子远走他乡,对两个孩子没有尽到起码的抚养义务。是这个坚强的朱女士,面对这种不负责任的渣男,一个人挑起了抚养两个孩子的重担,着实令人钦佩!
但是,《婚姻法》二十一条是针对未成年子女向父亲或母亲索要抚养费设计的,子女成年之后还能不能追索之前父母未支付的抚养费呢?江苏省高院2018年《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第13条就明确指出:“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那么,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又支持了朱女士的诉求,判决毕某补偿朱女士15万元呢?
花都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本案中,虽毕某、朱某并未书面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但因毕某离家多年,二人分居两地,双方财产并无交集,实际已为各自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经济相互独立的条件。《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令毕某补偿朱女士15万元。而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也维持了这个一审的判决结果。
当今社会,女性在家庭中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付出了更多的义务,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很多女性在婚后不仅要生育子女、照顾家庭、承担家务,还要和男性一样参加社会劳动、在职场上辛苦打拼,确实很不容易。但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却仅仅停留在一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上,缺乏更细化、更具体的保护举措,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前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补偿,还仅限于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我们认为,在离婚案件处理中,对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应当普遍建立离婚时的补偿机制,明确男方在离婚时的补偿义务,这才是充分的保护广大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尊重女性、尊重劳动,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您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