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结婚的时候男方要给女方一定的聘礼,女方也会有一些陪嫁物品,这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离婚率的逐渐攀升,离婚时陪嫁物品的分割也成了一个问题。
2014年10月,平潭岚城乡的游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心想着女儿即将出嫁了,到时候给女儿当作陪嫁也好让女儿风风光光出嫁,小夫妻俩日后出行也更方便些。同年12月,游某女儿吴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婚礼当天游某将小轿车贴上喜字,作为女儿吴某的陪嫁物随嫁。
恋爱是甜蜜的,婚姻是繁琐的。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吴某婚后才发现与丈夫性格各异,无法相处。再加上丈夫林某长期不在家中,夫妻聚少离多,甚少联系。2018年,林某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吴某想着既然这样,那就好聚好散,便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双方未对陪嫁车辆进行分割。
游某看到女婿林某居然那么狠心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甚是气愤,心想既然都离婚了,林某就不能再开着其购买的车。法院调解离婚后,游某便一直向林某要求返还车辆,她认为这辆车是在她名下,其只是借给女婿林某使用。但林某以该车辆在结婚时早已赠与自己为由拒不返还车辆。见催讨未果,游某一怒之下将林某诉至平潭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游某以车辆系借用给林某为由要求返还,但根据林某提供的婚礼当天录像可知,车辆系作为陪嫁物赠与,而非游某所称的借用。虽然车辆仍登记在游某名下,但车辆作为特殊的动产,并不以登记作为取得所有权的要件。该案中,游某已经将车辆作为陪嫁物赠与,则该车辆应该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即使吴某与林某离婚时双方未对车辆所有进行分割,也不会影响陪嫁车辆的权属。所以游某要求林某返还实际上非其所有的车辆,存在起诉主体不适格问题,故驳回了游某的诉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经济相对富裕的家庭在女儿出嫁时都会准备一些陪嫁物品,常见的大型陪嫁物主要是车辆、房屋,所以婚姻类案件中,陪嫁车辆及房屋的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平潭法官针对几个热点疑问,来为您一一解答:
女儿结婚前,父母出资以女儿名义购买房屋并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婚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能否认定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
答案是:在区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婚前购房时仅支付部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处理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则上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给予对方补偿。二是婚前全额付款购房的,则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情形一:房子为女方婚前全额购买,但是这几年房子涨价的那部分钱,女婿有份吗?
答案是:没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否则不会因为双方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房子是女方婚前全额购买,婚后房子涨价了拿去卖,趁着股市行情好拿去炒股或者其他投资,赚到的钱女婿有份吗?
答案是:有!因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些投资的收益需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女儿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也是女儿一个人还贷,离婚的话还要分给女婿吗?
答案是:对于婚后还贷,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仅仅依据贷款账户是女儿名下或者都是通过女儿账户还贷来主张还贷也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除非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后偿还该套房屋的资金来源系个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