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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继承矛盾而拒绝赡养母亲?

发布者:章法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7人看过

案情回顾

  年近八旬的郭女士与其配偶刘先生(已于2008年1月1日病故)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阿伟、阿斌及阿宏。郭女士的日常照顾由小儿子阿斌负责,而家庭需要子女帮助处理的事务则由两个儿子阿伟、阿斌共同处理。郭女士提出,女儿阿宏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数十年来除了在其父亲病危之时出现过几次之外,平常年份只在春节出现。2008年其父亲去世后,女儿阿宏更是坚持人不见、事不管、钱不出的行为。此外,女儿阿宏没有顾及两个弟弟多年以来为其分担法定赡养义务之情谊,在自己健在的情况下起诉两个弟弟争夺继承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为了让女儿明白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以及对两个儿子多年来替其分担赡养义务有所交代,遂将其告上禅城法院。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近八旬,缺乏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是人之常情。子女对父母应从经济上给予供养,从生活上给予照料,从精神上给予慰藉。被告作为原告之女,不能以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继承矛盾为由,消极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陈述称自2013年年底之后没有去看望过原告,故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赡养义务。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宏于支付原告郭女士2014年1月起至2016年8月期间的赡养9600元;并自2016年9月起每月5日前按照3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郭女士支付赡养费至原告去世时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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