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贷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规制内容。因此,本文所分析的内容并不适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导致的纠纷解决,望知悉!
从民间借贷的定义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相比其他借贷又显得较为特殊,因此本文针对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进行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第二阶段是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此时借贷关系才正式成立;第三阶段是借款人履行完毕所有的还款义务,当借款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双方的借贷关系彻底结束。但当借款合同履行至第三阶段时,借款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进度,从而导致借贷纠纷的产生。当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此时借款人住所地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可以管辖。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又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的规定,当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一方属于接收货币的一方,此时出借人所在地则为合同履行地。由此产生以下几种情形:
1.当出借人和借款人住所地属于同一地时,出借人可以直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其住所地起诉即可;
2.当出借人和借款人住所地不属于同一地时,若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根据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就近选择借款人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起诉;
3.当出借人和借款人住所地不属于同一地且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此时,出借人可以在借款人住所地起诉,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在己方住所地起诉。
在实践中,由于人口流动等因素导致借贷双方处于异地的情形较多,而该司法解释正好解决这一问题,从而达到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