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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由中介保管引发一场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诉讼

发布者:岳林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5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律师代理一起居间合同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也根据合同交纳了定金。在按照合同交付房屋款和办理产权变更时,却因中介一方将定金挪作他用,买受人认为定金应扣除,出卖人认为定金自己并没收到,房款中应当再次支付,最终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交纳定金的一方,因中介收取定金而与中介方发生纠纷,引发一场诉讼。

案件办理流程:起诉——撤诉——重新起诉——终获胜

案件办理思路:

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一方已与中介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已交纳居间费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和中介方诉前协商处理该事情,由中介方法人向委托人出具欠条,并承诺归还居间费和代为保管的费用,后又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委托人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律师,通过非律师代为处理此案,并将该中介法人个人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导致诉讼主体错误。案件开庭审理后,经法官释X,庭后找到律师,讲明案情。律师建议委托人先撤诉,再以中介公司为被告起诉,终获胜。

律师点评:本案的思路在于中介方不忠于该居间事项,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应当退还居间费用和代为保管的费用。因没有造成委托人遭受具体损失,故不主张赔偿损失。

难点在于,委托人以出具欠条人作为被告,该欠条欠缺欠款的事实,即出具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然人,又是中介公司法人。根据其基于居间合同和居间事项与该欠条的关系,可以推定其出具欠条履行的是法人职务,其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故,诉讼主体应当是中介公司。

最后补充,当事人在通过中介办理居间事务时,交易款项最好由合同双方交纳和收取,避免不良中介侵占交易款项。

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一定通过正规渠道,找执业律师,获取专业的律师意见。


     岳林律师,法学科班毕业,现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