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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投资者保护8大典型案例

发布者:杨林峰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4人看过举报


2022年0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2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活动发布了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对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康美药业案——标志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主体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投资者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参加诉讼,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默认成为案件原告,分享诉讼“成果”;同时,通过公益机构代表、专业力量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提升了市场治理效能。

这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意见》的有力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

二、五洋债案——彰显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态度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被告承担487名原告投资者合计7.4亿元赔偿责任。

该案是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彰显了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将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规范资本市场发展生态。

三、飞乐音响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有益经验

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对飞乐音响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被告赔偿315名原告共计1.23亿元。

飞乐音响案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恒康医疗案——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2021年1月,四川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告获赔并执行完毕。

恒康医疗案是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胜诉的案件,是《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五、东方金钰案——集中体现“追首恶”理念

2022年1月,深圳中院依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并判令东方金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是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集中体现了“追首恶”理念,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关键少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典范。

六、新纶科技案——充分彰显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制度优势

2021年6月,深圳中院对某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示范判决,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依照示范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等进行调解。

截至目前,已累计调解成功案件300多宗,帮助400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

该案是“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机制的成功实践,众多投资者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获得了赔偿,充分彰显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优势。

七、E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调解案——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2021年11月,调解组织湖南省证券业协会通过“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平台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15天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41天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

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充分体现了“总对总”证券期货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意义。

八、H期货公司居间人纠纷调解案——为大量类似纠纷调解提供重要参考

2021年9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依据新发布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成功化解投资者与某期货公司及其居间人之间的纠纷。

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的民事纠纷中,一半以上为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纠纷。

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大量类似纠纷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期货行业发展、对居间人执业行为、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均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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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5月20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上述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突出放管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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