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林峰|时间:2018年07月13日|1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1、债权凭证应当与支付凭证相符,如果两者不一致,存在被法院不予认可的风险,本案中一审法院就对出借人主张借款金额未予支持。
2、关于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双方在此之外约定了24%年利率,法院会以双方约定的违约利率能够覆盖违约成本为由不支持律师费、保全费等主张。
律师建议:
1、出借人应保存好支付凭证,记录准确,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债权凭证要定期补充。
2、双方对于律师费、保全费等追偿成本责任承担的约定需要明确说明是在24%年利率违约责任基础上的,双方自愿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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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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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材料未送达部分当事人,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