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马子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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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作者:拉马子且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7次举报


一、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1、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1)双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双方在情势变更且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终止合同;


(3)债务提存;


(4)债务混同;


(5)合同因判决或裁决而终止;


(6)债权债务的抵销;


(7)合同的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


二、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喜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擅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典型案例: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1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