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1、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1)双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双方在情势变更且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终止合同;
(3)债务提存;
(4)债务混同;
(5)合同因判决或裁决而终止;
(6)债权债务的抵销;
(7)合同的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
二、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从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