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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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部分辩护成功,争取到缓刑二年

发布者:徐金生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太和县XX。

被告人范XX,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徐XX,安徽XX律师。
太和县XX以太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王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XX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X1及其诉讼代理人胡X、被告人范XX及其辩护人徐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和县XX指控:2020年3月7日22时30分,在太和县上,被告人王XX驾驶皖K×××××白色小轿车自东向西行驶经过该路段,王X1认为车灯耀眼,就用手里的半个鸭蛋砸向该车,王XX将车停下,被告人范XX、王XX、王XX三人先后下车,同王X1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王X1被三人打伤。经鉴定,王X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XX、王XX、王XX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范XX、王XX、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范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范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王X1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范XX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X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提出的范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XX虽然主动投案,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王X1具有过错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中被害人王X1醉酒后用鸭蛋砸被告人的车辆,进而引起纠纷,并因此发生厮打,被害人王X1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范XX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1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X1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

被告人范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徐金生律师,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