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520**********

  • 执业机构: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全款在开发商处购买两套房屋,6年时间终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发布者:杜先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5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8月12日,原告吴某明、周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两份《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昌××××号花园的两套房屋(第2幢第1层4号房,建筑面积173平方米,单价1万元/平方米,购房价款173万元;第2幢2层4号房,建筑面积133平方米,单价8000元/平方米,购房价款106.4万元。该两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两份合同均在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符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提交产权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1年8月14日被告给原告开具收据两张:“今收到吴某明交来门面款(2栋1层4号)壹佰柒拾叁万元整”、“今收到吴某明交来门面款(2栋2层4号)壹佰零陆万肆仟元整”。

但是,直到现在,被告也没有将上述两套房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明、周某违约金27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公司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