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来源事实】
2018年8月1日,武汉一服装厂员工小张在帮公司采购时,自己提前垫付了货款,然后用自己的支付宝扫码付款,恰巧,支付宝在做“城市周”活动,小张就意外获得支付宝4888元的余额宝红包大奖,本以为是天降喜事,没想到小张老板知道后,一口咬定奖金属于公司,还要求从小张的工资中扣掉红包的金额,相当于小张一个月白做了。事情发生后,小张觉得很委屈:“钱是自己中的,为什么要交给公司?”
【网传各方观点】
观点一:红包归属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是老板无权因红包归属问题扣发员工工资。
观点二:小张的采购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而这里所说的后果就包括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同时,小张与支付宝之间是一层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单独法律关系,小张与公司之间又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如果这次交易是亏损的,小张肯定是要找公司来解决,那么现在赚钱了,收益自然也应该归公司所有。
观点三:如果员工因为帮公司采购而获得卖家给的奖励,那么奖金是基于买卖行为,所以应该归公司;但如果是因为支付方式获奖,这个应该归账务所有人。
【我的观点】员工在支付过程所获得的支付宝红包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不考虑所得税及奖项金额是否合法)。
目前,虽然从法律法规并不能看到直接的规定对所获奖项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但是在法律运用的过程中,如果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该纠纷实则有法可循。【方法】分析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1、因服装厂向销售商购买辅料而形成的服装厂(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服装厂向销售方支付货款,销售方向服装厂交付辅料,若服装厂未支付货款而取得辅料,则销售方应当向服装厂主张货款,而不能要求小张个人支付。
2、员工小张去采购辅料与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因员工小张代付辅料款与服装厂形成的委托关系,小张作为服装厂的员工其到商场采购系履行其相应的职务行为,但小张并没有为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而且小张的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均由服装厂承担,小张在采购时通过个人支付宝向销售方付款仅是一种代付行为,小张支付后可以要求服装厂将其代付的货款返还给自己。
3、因员工小张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与支付宝开展“城市周”活动员而形成的射幸关系(注:此处不分析支付宝用户与支付宝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下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小张和支付宝承担,支付宝承诺了相应的活动,小张在使用支付宝支付时即触发了与支付宝建立射幸关系的按钮,两者之间构成射幸关系,在中奖时小张当然确定为受益主体。
注: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