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中,员工与公司之间往往因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在这里笔者向大家普及一下江苏省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附:相关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