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业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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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否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作者:禹业航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10次举报

       法律实践中,员工与公司之间往往因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在这里笔者向大家普及一下江苏省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附:相关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禹业航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参与苏州大学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清华大学法学院能力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7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