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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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发布者:邹婷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6日 975人看过 举报

2020-04-16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绰号长毛),男,1975年2月20日(自述实际是1978年2月20日出生))生于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吉州区鑫源音乐会所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现租住青原区。2017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庆胜、邹婷,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及辩护人陈庆胜、邹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申某某在经营鑫源音乐会所期间,采取将会所包厢提供给吸毒人员吸毒,收取高额费用的方法牟利。
1、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贺某3超(另案处理)通过方某平(已判刑)在鑫源音乐会所开了810包厢,并与王某3、左某2(17岁)、左某1等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至次日15时许,贺先后两次共支付包厢费16000元。期间,王某3因吸毒过量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许死亡。
2、2018年1月18日22时许,廖某2(已判刑)支付4500元包厢费,在鑫源音乐会所开了810包厢,并与肖某、陶某(15岁)、李某1(17岁)、胡某1等16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24时许,刘某1(已判刑)支付4000元包厢费,在鑫源音乐会所开了333包厢,并与廖某1(16岁)、周某1、陈某4、陈某5、杨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次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鑫源音乐会所检查,抓获廖某2、刘某1、王某2、赖某等29名吸毒人员,并扣缴包厢费共计473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情,与其无关;对第2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申某某因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起诉被告人,对此次犯罪事实的指控有异议。2017年10月期间,鑫源音乐会所还在装修期间,未正常营业,当时申某某正从广东回吉安,对订包厢的事情并不知晓,后接到方某平电话后才到店里并对死者进行了救治,不能就此认定申某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对第2次犯罪事实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吉州区鑫源音乐会所于2017年4月24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潘某,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申某某。2018年1月13日,申某某与郭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约定鑫源音乐会所由郭某承包经营,但申某某仍有股份并实际由其经营管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19日,申某某在经营鑫源音乐会所期间,采取将会所包厢提供给吸毒人员吸毒,收取高额费用的方法牟利。
一、被告人申某某与方某平(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7年9月份以来,方某平通过介绍朋友前往鑫源音乐会所包厢内吸毒而从中提成。2017年10月21日21时许,贺某3超(另案处理)通过方某平在鑫源音乐会所开了810包厢,并与王某3、左某2(2000年7月21日出生)、左某1等多人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贺某3超先后两次共支付包厢费16000元。22日15时许,王某3因吸毒过量晕倒,被告人申某某到810包厢给王某3喝了盐水,不久将王某3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6时许王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
2018年1月19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鑫源音乐会所例行检查时,抓获廖某2、刘某1、王某2、赖某等29名吸毒人员,并扣缴包厢费共计47300元。
被告人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申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邹婷律师,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现执业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邹律师从事律师行业以来,处理了各类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吉安
  • 执业单位: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8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
1360820********34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