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住吉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庆胜、邹婷,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19]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陈庆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吉州区上田侯路63号1栋1单元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皮某发生争吵,并持玻璃瓶砸打皮某,致皮某左侧上颌前壁及外侧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皮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5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皮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能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提出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邹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