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位女性,被告为另一女性,案件还涉及一位未到庭的第三人男性。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的巨额款物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受赠的款物共计1184853.38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案件事实:
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特别的财产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近期,原告发现第三人非因家庭生活所需,私自处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进行转账,怀疑第三人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原告认为,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属于赠与,所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辩称,其与第三人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相识,起初并不知道第三人已婚,后于2024年4月得知后提出分手,但第三人不同意并实施威胁。被告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无主观故意破坏原告家庭。
同时,被告指出原告列第三人为本案第三人错误,第三人应为被告,且原告诉请金额统计不实,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赠与范围。
证据与质证:
原告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车辆消费记录、物品明细、工资发放表及相关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第三人向被告赠与了大量款物,且双方存在婚外情关系。
被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涉及案外人支付的款项、部分首饰和手机的购买情况、车辆消费记录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抖音支付凭证、微信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自己也是受害者,且部分消费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
第三人与被告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自2022年10月起,第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频繁转账,累计金额巨大,并购买了手机、首饰等物品赠与被告。同时,第三人还为被告的车辆支付了购车款、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被告也向第三人转过款项,但金额远小于第三人向被告的赠与金额。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的不当男女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赠与大量款物,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因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受赠的款物并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706224.67元款物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706224.67元及其利息(自2025年1月3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0463.68元,由原告负担8259.68元,被告负担12204元。
判决生效与执行: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若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未履行的,将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邹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