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为一位女性劳动者,被告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原告主张在特定时间段内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则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
案件经过:
入职与工作情况:
原告于2023年3月入职合作社,主要从事卸载木屑工作。
工作至2024年6月后离职,随后于2024年9月重新入职,继续从事相同工作,直至2025年8月22日因工作受伤而停止工作。在职期间,原告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每日按时上下班。
工资发放情况: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合作社按月向原告发放了7次工资。
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工资由案外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按月发放,共计2次。2024年1月和2024年3月1日,该公司又向原告发放了2次劳务费。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1日及2024年10月至2025年10月5日,合作社再次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分别发放了5次和11次。
社保缴纳情况:
原告在合作社工作期间,合作社未为其缴纳社保。
经查,原告未在吉安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目前未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与劳动仲裁:
2026年1月,原告向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材料未体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而被中止程序,需待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关系后再恢复。
2026年2月27日,原告向吉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已过法定退休年龄而被不予受理。
证据认定:
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提交了劳务合同作为证据,显示双方曾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适用与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告出生于特定日期,于2024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于该日终止。法院进一步分析指出,虽然原告在入职初期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当时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实际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每日按时上下班,被告也按月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应形成劳动关系。对于2024年1月2日之后的部分,由于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此双方形成的应是劳务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结语: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原则,并详细分析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邹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