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段某,女,出生日期:1985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某县人
被告:高某,男,出生日期:1985年12月21日,汉族,江西省某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立案时间:2026年1月8日
判决时间:2026年3月27日
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高某浩、婚生女高某薇均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两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购买的东风日产蓝鸟小型轿车,暂估价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婚姻登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5月15日登记结婚。
子女情况:婚后于2008年12月15日生育婚生子高某浩,2012年10月14日生育婚生女高某薇。
感情破裂原因:
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日益激化,经常吵架。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并多次出轨,导致感情彻底破裂。
前次诉讼:原告曾于202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4年9月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此后,双方一直分居,感情未得改善。
审理程序: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认定事实: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生子高某浩(年满17周岁)与婚生女高某薇(年满13周岁)均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原告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并自愿承担车辆过户费用。
准予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子女抚养:婚生子高某浩与婚生女高某薇均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6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每人885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等
违反规定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原告诉求
三、案件背景及事实
四、法院审理及认定
五、法院判决
六、法律条款引用
七、执行通知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
邹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