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乐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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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徐乐凯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商标 |4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系列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认定,法院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修改后的反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也根据这一判断标准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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