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徐乐凯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商标著作权专利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徐乐凯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商标 |4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系列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产品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认定,法院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对于修改后的反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也根据这一判断标准进行认定。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