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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乐凯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商标著作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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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徐乐凯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商标 |38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20000元。
对于知名度高、具有良好声誉的商标,法院应增加对其保护力度,以制止更多直接假冒或“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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