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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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罚?

发布者:田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4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A某在某小区门口,使用瓷片无故划伤多名被害人车辆,经鉴定损失价值3000余元,经查明,A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A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本律师代理此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A某的辩护人。


  案件结果:检察院认为实施了《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作不起诉决定。


  律师观点:寻衅滋事罪是指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应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简要分析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A某具有坦白、限定刑事责任人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A某系初犯、偶犯。


  三、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看,案发时A某正处于发病期,思想及行为无法自己控制,其划车的动机也并非完全为了寻求刺激、报复他人、逞强耍横等。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


  四、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看,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A某犯罪手段简单,使用的工具是路边随手可见的石头或者房屋墙上掉落的瓷砖瓦片,造成的危害结果较小,涉案金额仅为3000元。


  五、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通过这次犯罪,犯罪嫌疑人也积极吸取教训,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伤及他人财产,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其在取保候审阶段能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没有社会危险性。


  同时,本律师还查找了相关不起诉案例,找了2起在常州本地和嫌疑人A某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似,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说服承办检察官,终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意义:本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跟他们沟通,一定要有充足的耐心,因为他们的精神往往不受控制,很多人需要按时服用药物。刑事上的精神病人既包括医学上通常所说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偏执型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疾病,还应包括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不全以及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强迫症、焦虑症、神经衰弱等)、人格障碍(又名变态人格)、性心理障碍(又名性变态)等。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及其轻重程度,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和司法人员审查才能确认。只有经过司法人员审查确定的鉴定结论,才能够作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或者负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


  本案中的A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其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由于精神障碍,致使其辨认能力减弱,控制能力下降。这类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又因精神疾病而受到明显削弱,所以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田莉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系,研究生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刑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常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4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