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9号购买新车,回家第二天汽车提示电压过低,当时没当回来就开出去了,第三天早上汽车无法启动。就此问题打电话咨询过当地售后,对方说是操作不对,后来按对方说的做依然无法使用,无奈2月10号自己接电打车后去4S店检查,对方依然坚持车没问题的观点,当天返回,但是情况还是如此。再后来2月15号在当地另外一家4S店检查,依然没查出来问题。由于开年要上班,当天就回外地公司了。后来在外地的一家4S店检查,对方说这个情况是不正常的,不过维修了14天依然没办法修好。请问我这个情况是否可以起诉当地4S店要求退一赔三?
律师: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有几个要点:一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二是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或服务费的三倍。三是最低赔50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里有一个重点: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负责提出证据)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本条为消费者作出了倾斜,只要在接受商品或服务起6个月内,发现质量问题等瑕疵并提出的,由经营者证明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