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余女士在武汉一家钢化玻璃公司工作,每月有一半时间上夜班。去年12月14日晚,余女士在工作时,突然感觉头部疼痛难忍,去医院查出脑出血,后入院治疗半个月,最近被公司告知自动离职。公司解释说,员工此前结清了工资,出院后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非因为其生病而解约。余女士说,她明明提供了医院证明,对此她难以接受。像这样工作中受伤或者生病,单位有权利以不请假为由开除劳动者吗?
答:我认为余女士应当申请劳动仲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要看各自提供的证据是否能支持己方的观点,余女士称其提供医院证明视为请假,应当予以提供;而公司称余女士出院后也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也应举证。我个人认为余女士可以申请工伤,因为其是在岗位上工作时突然感觉不适,这就可以去申请工伤鉴定,如果构成工伤的话,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候受伤单位不肯帮助劳动者申请工伤,因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也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所以害怕被处罚,这时候劳动者自己去申请,那么,个人工伤申请流程有哪些?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工伤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出1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