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民抗疫情的时期,各种保健品是否有效的信息满天飞,对于保健品我们要理性对待,所以和大家说一说关于保健品引发的问题:
一位自称“幼童疑因无限极致心肌损害事件当事人”的网友田女士发帖称,2017年,其3岁女儿因口臭被诊断为幽门螺杆菌感染,后在无限极经销商樊某的推荐与指导下,给孩子每日大量服用无限极8种保健品。到第三个月,她发现孩子出现眼睛充血、异常出汗、头发黄枯等情况,但数次将情况反馈给樊某,得到的回应总是“正常反应,不要去医院,继续服用无限极病就好了,不然就前功尽弃”。
田女士称,半年时间里她带着孩子辗转各大医院就医,“结果显示佝偻病、干眼症、眼压高、肝损害、心肌损害、低血糖等;导致原因为:药物蓄积,滥用药物,但由于体内药物蓄积还无法通过服药诊治。”“所有的医院明确表示孩子不能吃保健品”。此后她多次向无限极总部投诉,但一直无明确回应。
在一份无限极内部资料中,发现64页的内容,近半数的篇幅罗列了属于无限极的“奇迹”,白血病、宝宝脑瘫、糖尿病、乳腺癌、淋巴癌、红斑狼疮、肺癌、脑溢血、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小儿麻痹等疾病患者均在使用无限极产品后“见证奇迹”、“重生”。
对于保健品虚假的宣传,往往利用了人们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骗取人们购买了他们的保健品,耽误了自己本身的治疗,那么如何跳出保健品的骗局呢?
其实保健品营销的手段并不难拆穿:貌似权威实则故弄玄虚的假专家、假神医利用患者尤其是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较弱等特点,设置各种陷阱,夸大、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处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在全民抗疫情的时期,不要把保健品当做神药,要相信医学相信我们国家一定会早日研制出抗病毒的药品,让我们携手齐心,共克时艰,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