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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持续犯)犯罪效果及类型

作者:王春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245次举报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1、继续犯的特点:

①行为、不法状态一直持续;

②犯罪行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并不是瞬间性的存在;

③继续犯仅侵害了一个法益;

④主观上出于一个罪过。

2、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中犯罪行为与犯罪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例:非法拘禁罪。状态犯中,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完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例1:盗窃罪中,犯罪既遂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但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了。

例2: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造成被害人伤害后,被害人受伤的状态会持续一段时间。

3、继续犯所引起的相关效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是从犯罪成立时起计算。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例:非法拘禁过程中,哪天放人,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2)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仍在继续,所以,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3)继续期间,虽然犯罪已达既遂,只要行为仍然在继续,加入进来的人成立共同犯罪。

【常见的继续犯】

侵犯自由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重婚罪,绑架罪。

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

窝藏类的犯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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